社会保险话“二胎”
自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生育“二胎”家庭明显增多,凡符合条例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参保职工,可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申报待遇时限?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与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起,在1年内持相关材料到区社保局申报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关于享受待遇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第一胎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第二胎时,生育保险缴费不得中断;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关于申报待遇所需材料?
1.女职工待遇申报材料:《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育医疗费发票、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职工身份证、经办机构审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申报材料:《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育医疗费发票、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男女双方身份证、配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发证时间需为生育前,且生育时间在失业登记期内)、经办机构审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申报材料:《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生育医疗费发票、出院证(出院记录、出院小结)、职工身份证、经办机构审核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