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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 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4-14 14:41:16       来源: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

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

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告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条件

(一)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并已纳入《昆明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名录》或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工业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核工程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审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不愿意作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则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批。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个配套文件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选线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5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盖公章;附电子扫描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纸质2份,盖公章;附电子版(即公示版),若涉及不宜公开的内容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在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提交申报材料(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

1.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予以说明指导;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公示。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版,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和拟审批决定的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四)审查和决定。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五)审批决定送达

审批完成后,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领取审批决定。

第六条 监管措施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在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组织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进行核查。

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1、因环评编制类型判定有误,导致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

2、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3、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对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暂不予审批,且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同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审批通过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要求,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惩戒措施

(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照《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对申请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报送信用中国(云南省)信用监管平台,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543日起施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昆生环通〔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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