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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昆明市志愿捐赠遗体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18-11-14 14:58:07       来源: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重磅消息】《昆明市志愿捐赠遗体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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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1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规〔2018〕4号)公开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在全国属于开展遗体捐献工作较早的城市,报名登记捐献以及每年实现捐献的人数都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家和省尚未出台有关遗体捐献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存在因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导致操作流程和标准不统             一,进而引发捐献纠纷、侵权事件。鉴于此,昆明市红十字会调研起草了《办法》,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这一规范性文件为遗体捐献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共21条,主要从责任部门、捐献程序、接收程序、相关义务、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办法》第一条指出,为了推动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医学教育、科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志愿捐献遗体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负责开展志愿捐献遗体宣传动员、咨询、登记、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

      《办法》第七条规定,捐献人志愿捐献遗体应当亲自办理书面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格并签字盖章;登记内容应当载明登记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遗体使用单位等事项。

      《办法》第九条规定,捐献人应当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前选定捐献遗体执行人。捐献遗体执行人,主要是指捐献人在办理捐献时指定的人员或者单位,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捐献人死亡后,捐献遗体执行人应当按照捐献人的生前意愿及时通知登记机构,协助办理捐献有关事项。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遗体接收单位使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使用捐献遗体,应当尊重遗体,按照捐献者的生前意愿进行,并建立志愿捐献遗体档案。捐献人的近亲属要求查询遗体使用情况的,遗体接收单位应当予以答复和接收查询。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征得捐献人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后近亲属同意,可以将已经实施捐献的捐献人姓名镌刻于遗体捐献纪念碑上,或者将其照片、生平简介陈列于遗体捐献纪念馆(室)内,供后人纪念。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收活动的机构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收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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