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村庄搬迁过渡期租房补助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呈贡新区管委会暨县政府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研究,报2011年11月18日昆明呈贡新区党工委会议暨中共昆明市呈贡区委一届第一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3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呈贡区村庄搬迁过渡期租房补助办法
(试行)
为推动呈贡区项目建设,妥善解决已搬迁但延期交房搬迁户的租房补助问题,依据《呈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呈贡新区雨花片区部分村庄搬迁试点工作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呈政发〔2008〕50号)文件并结合呈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安置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结合实际,适当补助的原则。
二、补助对象
(一)因呈贡区各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不能按协议约定足额交付安置房的搬迁户;
(二)交付的安置房或者分配的过渡期周转房面积达不到应安置面积的搬迁户;
(三)社区公房不给予过渡租金补助。
三、补助办法
(一)原农业户口补助办法
1.补助面积的计算:过渡期租房补助面积按人均80㎡,独生子女(以独生子女证为准)每户奖励40㎡的安置政策,扣减已交付的安置房或者分配的过渡期周转房面积后的不足部分面积;
2.新增和减少人口按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人口为基数,新增人口增加安置面积,减少人口不扣减应安置面积。户口在呈贡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只享受一次安置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补助标准:8元/平方米/月;
4.核算办法:以户为单位核算,按月计算,一年一付,补助到安置房面积足额交付时止。
(二)非农业户口补助办法
1.补助面积的计算:按照实际拆除的折算面积扣减已交付的安置房或者分配的过渡期周转房面积后的不足部分面积(若实际拆迁的房屋折算面积大于200㎡,按200㎡进行计算);
2.补助标准:8元/平方米/月;
3.核算办法:以户为单位核算,按月计算,一年一付,补助到安置房面积足额交付时止。
四、补助时限
(一)补助时间按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交付之日起计算补助资金,约定时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二)原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约定安置房交付时限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两年后计算补助资金;
(三)按安置政策全部交付之日起停止拨付过渡期租房补助。
五、补助资金的核算与兑付
(一)村庄搬迁过渡期租房补助所需资金组价计入指定区域的土地收储成本。组价计入区域由呈贡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报昆明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二)各街道办事处每年度对过渡期租房补助资金进行统计、核算报区拆迁管理局汇总,经呈贡新区管委会(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由昆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呈贡分中心拨付至区拆迁安置局。土地收储成本计价收入暂不能返还时,由区财政局、昆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呈贡分中心、新都公司等部门筹措;
(三)补助资金由区拆迁安置局拨付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结合原《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统一兑付;
(四)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兑付跟踪检查。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