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呈贡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聚餐人数较多的活动中,为保证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由举办者自行选择农村客堂或地点较宽的场所,自请乡村厨师,自行负责举办和制作的各种临时性集体用餐。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市场监督管理所和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四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街道办事处负总责、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要求
第五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就餐场所,选用有健康证明和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的厨师承办宴席。
第六条 加工、就餐场所应远离化粪池、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贮存及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备菜、烹调等区域。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操作间应设置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面平坦、硬化的地方,四周设围护设施。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举办人采购食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举办人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油脂酸败、腐烂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无标签或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的食品;
(五)未取得许可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冷冻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或冷冻。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分类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中具备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凉菜间的客堂,允许制作凉菜,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云南省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手册的规定,禁止使用野生菌、四季豆、草乌、附子和不能识别的野菜、野花等,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严禁购入、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3桌以上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200克以上,留样须单独保存,不得混装,冷藏保存48小时。
第五章 厨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建立动态管理档案。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和乡村厨师的动态信息收集、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工作的厨师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承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厨师应经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凡未经培训和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厨师一律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 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持健康证明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佩戴饰品;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六)不得将个人物品、药物等带入操作间。
第六章 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人或承办厨师是申报备案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呈贡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签订《呈贡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社区居委会应积极主动对辖区内集体聚餐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400人以下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800人以上的,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收到就餐人数达400人以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通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指导,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将辖区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账,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三十一条 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定期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开展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培训,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视频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农村家庭自办宴席。
第三十三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举办人或承办厨师应立即向呈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报告。举办人或承办厨师、社区居委会、当地医疗机构等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人和承办厨师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在举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活动中,若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或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病患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追究举办人和承办厨师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接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申报后,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呈贡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
申办人 | 申报时间 | ||
就餐时间 |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共 桌 人 | |
举办地点 | 卫生条件 | ||
举办地面积 | (平方米) | 厨房面积 | (平方米) |
厨 师 基本情况 | 厨师共 人,姓名: | ||
宴席采品 主食酒水 品种名单 | 菜品名单:(菜品名单可附后)
酒水名单:(酒水名单可附后)
| ||
村民小组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社区居委会 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备注:1.申办人在农村自办宴席前,向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2.申请用餐时,社区居委会客堂管理人员必须告知自办宴席举办人,如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联系电话: 67486433)。
呈贡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保障呈贡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和厨师作出如下食品安全承诺:
一、举办宴席方或承办厨师是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自觉承担聚餐期间的食品安全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聚餐时,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不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不使用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拒用有毒、有害,易致食物中毒原料,不做野生菌、四季豆等易引起食物中毒菜品。
三、宴请食品加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刀、砧板等用具生、熟分开,严格餐具消毒,设置必要的防蝇、尘、鼠设施,保持厨房清洁。
四、 厨师及相关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农村宴席工作,并穿戴工作衣帽上岗,做好个人卫生。
五、做好食品留样,每道菜留样48小时(每道菜取样200克盛入留样盒内,放冷藏柜中0℃~10℃之间保存)。
举办宴席方: 社区居委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