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提升呈贡区政府的公信力,加强区政府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规范建设单位及参与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失地农民安置房的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失地农民安置地块(含纳入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的安置地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安置地块用地范围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
第二章 各方质量责任
第四条 呈贡区成立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住建部门的副区长,成员单位为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工程招标监管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置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区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抽查。
第五条 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辖区工程质量监管主体,按照监管权限及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指挥部和区属国有建设公司是失地农民安置房项目的招商引资主体,在签订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过程中负责落实呈贡区失地农民安置房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工程依法依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第八条 街道和社区应按照部门职责,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同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安置房维修过程中的协调督促工作。
第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与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项目质量负全面责任。工程开工前,要明确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依法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对甲供材料、成品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依据工程特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做好工程通病治理。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图审。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认真落实总承包企业、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管理责任,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等质量管理措施,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工程重要的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隐蔽前,应当通知有关单位验收,形成记录,并对施工或竣工验收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修,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四)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专业、配套合格的监理人员,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五)检测单位责任。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对检测数据、实体质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呈贡区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和制度管理:
(一)规划设计工作必须按照呈贡区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呈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
(二)严格遵守初步设计审查(含教育医疗项目抗震专审)和施工图审查制度,对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一律不得使用。
(三)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选择监理和施工单位。
(四)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五)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永久性标牌公示制度、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
(六)各行政审批机关应严格监管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
第十二条 呈贡区统一制定失地农民安置房的最低交房装修标准(参看附表),各项目建设单位结合与区政府签订的《安置房交付协议》以及街道社区的安置要求制定各项目的安置房交房装修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参与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资格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至少具备工程管理高级职称或持有国家注册相应资格;
(二)设计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相应专业资格;
(三)勘察单位应具备综合类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
(五)专业承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国有注册相应专业资格;
(六)监理单位应具备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专业甲级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或按投标文件约定),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区质量监督站设立失地农民安置房质量监督管理专项小组,配备具有良好工作作风、较强业务能力的骨干人员负责组织街道和社区代表参与失地农民安置房质量监督。
(二)加强对安置房的工程质量抽查和巡查的范围和频次,做到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避免出现重大监管漏洞;
(三)完善和实行责任主体备档制度、定期通报公示制度、督办约谈制度、投诉举报制度、黑名单制度,让监管工作效能不断提高。
(四)结合已建成失地农民安置房出现的质量问题,积极组织各参与主体开展施工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有效消除工程质量缺陷,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 各行业部门应配合区住建局依法加大对失地农民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执法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工程试验检测的监管,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真实,使检测工作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涉及呈贡区失地农民安置房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强制标准基础上有一定程度提高;
(二)工程保修程序及配合义务。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响应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在交房搬迁入住阶段,施工单位应派遣足够数量的维修人员常驻工地,配合安置地块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做好失地农民住房的搬迁工作;入住后,对住户报修问题应及时有效地维修处理。
(三)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及使用条件。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款的5%。施工单位在约定工程保修响应时限内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或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不到位时,建设单位或安置地块涉及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保修,费用从预留的保修金中扣除;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对企业和个人记入不良记录,定期在全区宣传平台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并列入呈贡区工程项目准入黑名单。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质量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管人员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质量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
安置房交房装修标准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交房装修标准 | 备 注 | |
1 | 客厅 餐厅 卧室 | 楼地面 | 结构层原浆找平 | |
2 | 墙面 | 砂浆粉平 | ||
3 | 顶棚 | 结构层刮腻子 | ||
4 | 厨房 | 楼地面 | 结构层原浆找平、防水按设计施工 | |
5 | 墙面 | 砂浆粉平,防水层上翻1200mm | ||
6 | 顶棚 | 同客厅 | ||
7 | 阳台或入户花园 | 楼地面 | 结构层原浆找平、防水按设计施工 | |
8 | 墙面 | 砂浆粉平或按外立面设计要求,防水按设计施工 | ||
9 | 楼地面 | 结构层原浆找平、防水按设计施工 | ||
11 | 护栏 | 按外立面设计施工 | ||
12 | 卫生间 | 楼地面 | 结构层原浆找平、防水按设计施工 | |
13 | 墙面 | 砂浆粉平,防水层上翻1800mm | ||
14 | 顶棚 | 结构层刮腻子 | ||
15 | 楼梯间 | 楼地面 | 踏步贴地面砖、安装扶手 | |
16 | 墙面 | 刮双飞粉后上乳胶漆 | ||
17 | 顶棚 | 结构层刮腻子,双飞粉罩面 | ||
18 | 踢脚线 | 墙砖踢脚线 | ||
19 | 住宅公共过道 | 楼地面 | 贴地面砖 | |
20 | 墙面 | 刮双飞粉后上乳胶漆 | ||
21 | 顶棚 | 刮双飞粉后上乳胶漆 | ||
22 | 踢脚线 | 墙砖踢脚线 | ||
23 | 地下室 | 地面 | 无砂地坪,找平 | |
24 | 墙面 | 砂浆粉平、双飞粉罩面 | ||
25 | 顶棚 | 结构层找平后喷深色涂料 | ||
26 | 踢脚线 | 水泥砂浆踢脚线 | ||
27 | 地下室停车及交通设施 | 入口安装道闸,划交通标线、车位线和车位编号,配置交通标牌、车挡和车位锁 | ||
28 | 商铺 | 楼地面 | 水泥石屑地面 | |
29 | 墙面 | 砂浆粉平,双飞粉罩面 | ||
30 | 顶棚 | 结构层刮腻子,双飞粉罩面 | ||
31 | 门 | 楼宇门可视对讲,入户门为安全门,公共过道门为安全防火门,商铺为卷帘门或铝合金玻璃门 | ||
32 | 窗 | 铝合金窗,外窗玻璃采用安全玻璃,带纱窗 | ||
33 | 水 | 卫生间配一个水龙头,其余均为堵头 | 给水管道采用PPR管,必须是中国名牌产品 | |
34 | 电 | 电通、配装白炽灯、插座、开关 | 电线电缆品牌必须是云南名牌产品 | |
35 | 煤气 | 气通 | 所有穿墙、板管道应设置套管 | |
36 | 电梯 | 设计载重量为1000kg以上;电梯口采用不锈钢门套或中档石材湿贴,电梯轿厢内的装修标准按设计和采购要求确定。载货电梯在装修完后应采取保护措施 | 一个安置小区内原则上不超过2个品牌的电梯 | |
37 | 太阳能 | 按《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 ||
38 | 有线电视、电话、宽带 | 线路入户、预留管道、安装插座 |
注:其他室内外装修工程应按国家、省、市正式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