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20年呈贡区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失业保险参保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参保时间

2020年昆明市呈贡区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至12月10日。               

二、 参保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

(一)缴费基数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0〕174号)规定,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为缴费基数。根据昆明市统计局发布公告,2019年度昆明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94063元。2020年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703元。

(二)缴费金额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2020年度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失业保险费为564.36元。

(三)计算方法

月缴费基数=2020年度昆明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月60%﹦94063元÷12月60%=4703元/月

月缴费金额=月缴费基数×失业保险费率=4703元/月×1%=47.03元/月

全年缴费金额=月缴费金额×12月=47.03元/月×12月=564.36元

(注:2019年度昆明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公告信息已发布在昆明市统计局官方网站上)。

三、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流程

我区将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失业保险模块现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名册交由各社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确认。社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依据实际参保人员情况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20年度《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申报表》及《停保申报表》。代理机构填报《停保申报表》时,对已办理退出灵活就业登记及相关失业登记的,按照就失业登记原因填写停保原因。对2020年度未申报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停保原因填写为“未按期申报灵活就业参保”。

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代理机构申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登记表》及《停保申报表》等参、停保信息进行审核后,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失业保险模块中完成人员增减业务。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核定后,回退202001期失业保险费核定,不得对2020年度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做批量停保。

(二)时间安排

12月20日前,我区对代理机构申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登记表》及《停保申报表》等参、停保信息进行审核,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失业保险模块中完成人员增减业务。

12月25日前,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复核工作,并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失业保险模块内完成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核定。

12月25日前向呈贡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上报《2020年度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情况统计表》。

四、 工作要求

(一)要督促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代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工作。我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业务宣传解释,指导监督辖区内各代理机构,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代缴费事务,切实防范经办风险。

在开展本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工作前,1.严格核验所属代理机构的劳动事务代理资质。2.要从严加大对代理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代缴费事务银行账号的检查管理。我区要求代理机构对其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代缴费事务单独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代理机构要与开户银行签订收付款控制协议,明确账户内资金的使用用途(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代收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向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向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上缴利息,不得用于其他收支)。

在开展本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工作过程中,1.要实地检查指导代理机构日常代理服务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代理机构是否全面准确宣传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是否与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署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是否明确代理责任及本年度实际应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等。

2. 要认真抽查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完善相关业务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代理机构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协议;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就失业登记有效证件、资料;代收失业保险费的收款收据底联;失业保险参保、停保名册、缴费凭证;代缴费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要根据具体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抽查事项,台账抽查应覆盖所属所有代理机构,确保代理机构按规定和要求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代理服务工作。

(二)要督促代理机构做好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相关费用的清退工作。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失业保险模块与就失业登记模块、养老保险企业参保职工数据等已实现关联,我区要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进行筛查并反馈代理机构。督促代理机构及时清退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相关费用,定时、定期检查清退工作,做到应退尽退、不遗不漏。

(三)要加强内部相关部门的应密切配合。工作中应加强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12号)、《关于做好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0〕17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和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昆劳就〔2017〕32号)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要督促代理机构按时上缴利息。我区对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所产生的失业保险费利息,应按照财政及审计部门相关规定于2020年1月31日前上缴至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账号:2502014009024955632;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不得挪作他用。

(联系人及电话:呈贡区就业局失保科,李亚萍, 67482216)

昆明市呈贡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