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呈贡区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内拆(搬)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呈贡区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内拆(搬)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呈贡区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内
拆(搬)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呈贡区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内拆(搬)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地上建(构)筑物拆(搬)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3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搬)迁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拆(搬)迁范围内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呈贡区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内拆(搬)迁补偿实施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搬)迁范围、实施单位、被拆(搬)迁人
(一)拆(搬)迁范围
拆(搬)迁范围为:联大街以南,春融西路以东,韶光街以北,谊康南路以西(具体详见:附件1)。
拆(搬)迁范围最终以确定的勘测定界图范围为准;若出现一幢房屋仅有一部分在红线范围内的情况,则该整幢房屋纳入拆(搬)迁补偿。
(二)拆(搬)迁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1.拆(搬)迁主体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昆明市呈贡区自然资源局、昆明市呈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负责做好业务指导;
2.拆(搬)迁实施单位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雨花街道办事处。
(三)被拆(搬)迁人
拆(搬)迁范围内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
三、限制行为
凡属拆(搬)迁范围内的被拆(搬)迁人,自《呈贡区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内拆(搬)迁补偿实施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拆(搬)迁过程中不予确认,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
5.抢栽、抢种行为;
6.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7.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四、拆(搬)迁期限
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2月15日(含准备期)
五、地上建构筑物(非住宅)、附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拆(搬)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地上建构筑物(非住宅)、附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参照《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3号)中第七条第六点明确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后进行补偿。
(二)被拆(搬)迁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认定
拆(搬)迁范围内非住宅建筑物的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绘,由拆(搬)迁实施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被拆(搬)迁人(单位)、测绘机构进行四方签证确认。
六、拆(搬)迁范围内集体、个人所有的经营性苗圃内苗木、绿化苗木、树木、附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迁移补助
参考《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3号)中第九条明确的标准进行迁移补助。
七、拆(搬)迁范围内电力、电信线路、通信铁塔、燃气管道、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迁改
按照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迁改。
八、其他
(一)本补偿实施方案中未涵盖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或有特殊用途的房屋,按照《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及本方案中载明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如仍未涵盖的,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独立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签订拆(搬)迁补偿协议后,被拆(搬)迁人应当及时履行以下义务:
1.将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拆(搬)迁实施单位,并协同拆(搬)迁实施单位持相关权证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3.搬迁时不得擅自搬离、拆除、损坏已获得补偿的建构筑物、配套设施及附属物。若擅自搬离、拆除、损坏已补偿的建构筑物、配套设施及附属物的,拆(搬)迁实施单位有权从协议补偿总价中,按补偿价或评估价值扣除擅自拆除或损坏部分的款项。
4.在移交搬迁腾空房屋前必须自行结清所使用的水费、电费、燃气、电话、宽带等费用,同时办理相关销户手续。如未交清以上费用产生的使用费及滞纳金等,在补偿款中作相应扣除。
(三)拆除设有抵押权的建(构)筑物,依照相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
(四)同一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不得重复获得补偿。
(五)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拆(搬)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在拆(搬)迁范围内的被拆(搬)迁人应积极配合拆(搬)迁工作,若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呈贡区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内建(构)筑物、附属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拆(搬)迁补偿工作。
附件:呈贡区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平面示意图
KCC2018-4号地块雨花街道范围内用地现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