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数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各部门: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9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云南篇章作出呈贡贡献。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区之间的事务。
区长离昆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区长,一位离昆出访、出差或者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六、区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呈贡实践迈出坚实步伐。
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部署要求,以及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办好惠民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办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用好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等,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
(二)讨论需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审议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或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研究、协调和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报区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凡属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经与有关部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需书面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分歧意见及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区长确定。事先未经征求意见、协调的议题,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
区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意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遇有特别紧急情况不能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可采取会签方式先行作出安排。会签方式办理决策事项应严格落实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发文审核等前置审核程序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统一登记编号后启动会签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收集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书面意见后,报区长审核并对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会签事项通过后,须经区政府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会议审议结果作为最终决策依据。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根据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并形成协调意见,报委托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不得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性安排。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区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出席。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可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部门汇报或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各级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敏感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街道办事处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各级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不与主办部门沟通且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对各级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后,由区长签署。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的,逐级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按程序报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致函市级部门、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一般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或其他须区长签发的公文,呈报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发公文,由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办理,区政府办公室对文件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审签。
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十五、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以区人民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街道办事处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原则上只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一种简报,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按一事一议原则,报送专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三十六、以区人民政府或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确需签署协议的,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合同签订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做好保密工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外签署合作协议需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见证的,须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报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七、区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区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属区委事权的事项等,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三、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区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区长离昆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并向市委报备。副区长离昆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委组织部和区委报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昆外出,需向分管副区长请假,经区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区委报备。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昆外出,须向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报批,并报区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区委报备。
四十五、区长、副区长出访,由区外办逐级报区委书记、区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区外办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委书记、区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审批参照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正职领导执行。
四十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委托呈贡区管理机构、区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四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25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